旅行社的业务边界“是非法‘黄牛’,还是合法‘中介’”?
景区目的地 孙品安 2023-12-13 17:17:18
什么是“野导、黑社、黄牛”的违法违规行为?什么是“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二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所区别,同样的行为,某些证照齐全的公司或有证的自然人去做,只要是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是“合法/合规/代理”行为;而没有资质的公司或无资格的自然人去做,就是“野导、黑社、黄牛”的违法违规行为!

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采购资源,“采购对象”多数情况是离不开“景区/景点门票等票务服务”,导游执业的“讲解场所”多半是离不开“景区/景点等目的地吸引物场所”。那么,旅行社及导游在采购/代订/代预约“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等票务和服务过程中,究竟是合法的“中介”代购/代办/代预约服务行为,还是非法的“黄牛”倒买/倒卖/牟利行为?始终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经常是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旅行社及导游的作用:连点成线,连线成面,叠面成品,堆品成物/成服务/成产品。串珠成链(项链),旅行社就如同项链的金丝串线,导游如同这个串线的连接点,旅行社和导游用这根“旅游项链”串起了“食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将其串成一条旅游线,导游则将这根线扎起来成为一条旅游项链。串珠成佛珠手串/手持/佛串,这些与宗教有关的特殊功能的项链物件,如佛教弟子的念珠与天主教徒的十字架等;篱笆墙,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篱笆墙和旅游团队一样,旅行社和导游就是旅游产品和服务这段篱笆墙得以连接的绳索和围栏;60后/70后/80后的腰带上,常会挂着一串钥匙链,这串钥匙便是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便是钥匙圈、导游便是这钥匙链;旅行社和导游如同女士坤包的包带,包便是这旅游产品和服务,包带便是旅行社,包带上的扣就是导游的服务,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如同捆扎东西的绳和绳结;有形的珠子和丝线串成的项链,项链背后代表着的无形的象征意义,比如爱情、婚姻、长寿、信仰等。看得见的是五颜六色、奇形怪状,江山秀美、天高海阔、湖光山色、自然与人的和谐相处;听闻得到的是万籁俱寂、城市喧哗、波涛汹涌、人声鼎沸、热闹非凡、人世间的天籁之音;嗅得到花香扑鼻、清香满园、神清气爽、虎嗅蔷薇、芬芳馥郁、沁人心脾的浪漫之约;尝得出的味道酸、甜、苦、辣、咸,饕餮盛宴、美味佳肴,“一壶浊酒喜相逢”,万般滋味在心头;摸得着丝滑柔嫩、酷热冰凉、粗糙笨拙、小巧精致、坚如磐石、温润如玉,摸着石头过河、勇闯天涯的生活态度;观看、闻听、触摸、嗅闻、品尝的是珠子,是金丝线;是行为、行动、动作、神态、表情、表演、表达、表述着“事与物”的“珠、线和结”,看不见的是“精神、情感是‘精气神’、是‘魂和魄’和数据背后所蕴含的意义、信息内容所代表的形式”。

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者通过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满足游客的物质方面的生理需求、精神方面的心理抚慰,使之产生物理、化学、生理的反应,并伴随着产生社会生产、生活方面的变迁更迭。物质产品是生产、制造出来的,可以通过仓储存储,交通物流运输进行空间的迁移,物质产品有着自身的功能、效率、时间、效益、功效,伴随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物质消费满足感官需要、生理的需求目的。

服务产品是通过体验、行为、行动的表演、表现、表达、表述出来,服务产品让消费者通过体验、尝试、感受、感觉,看/听/闻/摸/嗅,生理满足饥渴饿累等感官需求、心理上满足娱悦和精神的需要,自我价值的实现,认同感等。服务产品具有特殊使用价值。服务产品随着时/空/人群,相对于物质产品而言,不易位移,消费场所相对固定。服务人员(工人)借助设施/设备/场地/工具/人员配合/时间/过程等提供服务,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发生阶段时间内的转移。由于空间不可移、时间不可存的特点,精神产品的供给和消费与物质产品具有很大的差别,当然,随着短视频和直播的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应用,旅游产品和服务在时间和空间及人群的交付上,将会发生更多的可能。旅游产品和服务,物质的表层之外承载着精神的需求,是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精神享受通过感官刺激,达到满足心理需求目的。

一、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习惯、市场需求、游客认知等角度来看,旅行社的核心业务:“产品和服务”有什么?

1、《旅行社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条例》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3、旅游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①交通服务:包括航班、车辆、游艇等的租赁、预订、安排等。

②餐饮服务:包括早餐、午餐、晚餐、小吃、酒水等的预订、安排等。

③住宿服务:包括旅馆、宾馆、度假村、民宿、露营地等的预订、安排等。

④景点门票服务:包括各种景点门票的订购、预定等。

⑤导游服务:包括专业导游、私人导游、语音导览等服务。

⑥购物服务:包括特产、礼品等的购买、带货等服务。

⑦旅游保险:为旅客提供旅游意外、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服务。

⑧旅游咨询服务:为旅客提供旅游目的地、旅游行程、交通等的咨询服务。

⑨文化交流服务:为旅客提供当地文化、风土人情、手工艺等交流服务。

⑩其他服务:包括投诉处理、应急救援等旅游服务。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友)

4、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729其他商务服务业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国家统计局《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

7243社会经济咨询,不包括:旅游咨询,列入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包括下列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旅行社服务

—旅行社管理服务;

—向游客提供旅行、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

—组织体验性、观赏性体育旅游活动的旅行社服务;

—其他旅行社服务;

旅游管理服务

—国内旅游经营服务;

—入境旅游经营服务;

—出境旅游经营服务;

其他旅行社相关服务

—旅游咨询服务;

—导游服务;

—旅游项目策划服务;

—其他未列明旅行社相关服务。

下列服务列入本分类

—旅游创意服务(数字创意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包括旅游项目策划服务、旅游咨询服务等)。

不包括:

—游览景区内的导游服务,列入786(游览景区管理)的相关行业类别中;

—单纯的飞机、火车等旅客票务代理服务,列入5822(旅客票务代理)。

5、《旅游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6、《旅游法》释义(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释义】

旅行社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连接旅游生产服务各个环节的纽带,在推动旅游消费、促进旅游经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保持旅行社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近些年来,随着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长。但由于法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旅行社实际入市门槛较低。一些缺乏必要服务条件的旅行社,为抢占市场份额而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恶化旅游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旅行社具有一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信誉保证能力,引导我国旅行社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设立旅行社设置一定的条件,严格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引导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旅行社可以经营什么?除了主营的旅游业务之外,还要看营业执照中的登记事项。笔者认为,只要是企业登记范围内的项目都是旅行社业务和服务的合法经营范围,当然,需要前置审批的要提前办好许可手续,需要事后备案的别忘记拿到营业执照后去向相关部门做好备案工作,现在的前置审批和事后备案,都比较方便,网上便可以办理。以上,是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法律释义等对旅行社的核心业务“产品和服务”的权威描述。

二、《孙品安》版“旅游资源˙旅行社产品&服务形态”:旅行社业务的“两大体系”/“三大板块”/“四大类别”/“第四分支”及“第五大发展趋势”!



1、旅行社最基本的两大业务体系:

(1)组合打包的串联“食住行游购娱”的旅游线路产品:全包,半包,小包;

①广泛调研目标市场人群-主动推荐供给评估:人时空-策划设计(打磨固定先打样)+提前预控资源、计划采购、静态操作+预先安排标准化线路产品+价格相对统一;

②深入询问具体客户关键人-被动搜集需求评估:人时空-定制设计(调整变化再定型)+实时同步询价、随机采购、动态操作+按需设计个性化线路产品+报价复杂多变。

(2)自选搭配的旅行社单项代办碎片化服务:交通/住宿/门票/餐饮/票务/签证/代购代买代办代预约/其他代理的服务-自驾游,自助游,自由行(普通人认知中的黄牛服务,却可能是旅行社合理、合法的主要服务之一)!

从旅游形式上来看,有两个特征比较明显:包车与不包车,要导游与不要导游!

团体:提供交通+单独包车+多数团派导游:

①包车、跟团拼团、联合团队~跟(旅行社)团、陌生人拼团,标准固定价、结伴成团队游+单独包团跟团;

②包车、跟团不拼团、单独团队~包(车导)团,不拼陌生人、动态打包价、单独成团队游跟团。

个体:不提供交通+非包车+有派导游/也有不派导游~自由行、自驾游、自助游。

同样的服务,对于不纳税,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没有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没有旅行社责任险的企业单位来说可能就是“黑社”,而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黄牛”行为。但是,对于证照齐全的“旅行社”而言,却不宜认定为“黄牛”,毕竟旅行社是串联旅游资源,促进产品和服务的流动,带动旅游消费,服务流通过程中都会产生纳税行为,是“合法中介”,而不是“非法黄牛”!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印花税”的由来就能大致明白其中的道理,旅行社是获得法律许可、依法纳税,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产品和服务从总体来看,就是分为三大板块:

(一)旅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包括:①拼团跟团游,②单独成团队包团定制游(本质也属跟团);

(二)碎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③代理代订代预约代购等代办业务;

旅行社业务从大类来看,就是“跟团游、定制游、代办业务”三大版块。

①“跟团游”就是个体【或团体】拼成团队,散变团,标准化线路或产品——散拼跟团+团体跟团(《旅游辞典》团体综合服务包价旅游实际上是散客拼团成团队后的包价旅游);

A散拼跟团游:个人家庭结伴散拼跟团;

B团体跟团游:单位团体拼团跟团。

②“定制游”就是单独成团,有人少的个人家庭或结伴小团,有人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及单位已经召集好的结伴中大型团体,根据需求,量身定制旅游产品和线路——独立出行:定制包团游~个人家庭定制+单位团体小包定制+单位团体定制等(《旅游辞典》中散客包价旅游实际上指的10个人以下独立成团或代订服务)。

③“代办业务”就是为个人散客或单位团体代办“签证、交通、票务、酒店、住宿、餐饮、娱乐、商务、会务、保险”等“碎片化”的“单项或几项委托代办”的资源或产品(笔者一直认为“碎片化“服务,那是旅行社天生就会做的,不是当下OTA平台服务商的专利)。

3、四大类别:

①标准化策划式的跟团拼团旅游线路-综合打包包团旅游产品(本质上是跟团);

②个性化定制化的跟团团体旅游线路-综合打包包价旅游产品(本质也是跟团);

③个体碎片化标品-委托代订代办代理业务-自选单项&2项&多项服务;

④团体碎片化标品-委托代订代办代理业务-自选单项&2项&多项服务。

4、第四分支:

①全包、半包、小包包价团旅游线路-动态组合打包式旅游产品;

②自驾游、自助游、自由行自选式碎片化服务-自由选择代订服务。

5、第五大发展趋势:

旅游产品和服务,在最核心的资源要素基础之上,通过增加新的元素,增加“调味品”,即:“旅游+X”,或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自身的“佐料”化,成为别人的配菜/配料,即“X+旅游”,实现自身的华丽转身,蝶变逆袭。并且这种现象是正在发生着,也是未来旅游产品和服务升级迭代的必然趋势。无论是被边缘化,还是依然中心化,这种趋势是显而易见的。

三、“旅游+X”和“X+旅游”:这个X代表什么?X代表着0,正数,负数……代表着无限的可能性,旅游产品和服务骨架之上的创新,也代表着被边缘化,被“去旅游化”!

“旅游+X”和“X+旅游”:又衍生出很多内涵!旅行社+X和X+旅行社,景点景区+X和X+景点景区,目的地(吸引力-人/事/物)+X和X+目的地(吸引力-人/事/物),住宿+X和X+住宿,餐饮+X和X+餐饮,交通运输+X和交通运输+X,购物+X和X+购物,娱乐+X和X+娱乐;导游+X和X+导游,旅游人群+X和X+旅游人群,……,此处的X无法一一穷尽,笔者尝试着给大家罗列一些供参考,后面会通过文章评论给大家做补充!

无论,X为0、为正、为负,都代表着无限可能性,去旅游化,还是加被旅游化,旅游从业人员首先应该立足最基本的核心的旅游资源骨架,做好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努力让自己变成不可替代,增加内涵,寻找机会,构建护城河!形成自己独有的“IP”,这一点不仅适用旅游,也适用很多行业!

(一)《百度百科》中关于旅游资源的分类:地基不牢,地动山摇,万丈高楼平地起,什么才是“旅游+X”和“X+旅游”的基础和骨架?

1、旅游资源来看:博物是万物世界划分,人物,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非生之水岩石土壤空气等;旅游方式,社会事件;

地文景观类——山岳形胜、岩溶景观、风沙地貌、海滨沙滩、特殊的地质现象和地貌类型等;

水域风光——河流、湖泊、瀑布、泉水、溪涧、冰川、滨海等;

生物景观——森林、草原、珍稀树种、奇花异草、珍禽异兽;

气候与天象景观——适宜于避暑避寒疗养治病的气候及特殊的天象景观,如泰山日出、庐山云瀑、黄山云海以及虽可遇不可求但出现频率较多的峨嵋佛光、沙漠海市蜃楼、极地极光等。

人文旅游资源:神话传说、名人轶事等,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迹、建筑遗址、石窟石刻等;民族文化及其载体——主要包括可视、可感、可参与的特殊民俗礼仪、习俗风情、节日庆典、民族艺术和工艺等;宗教文化资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参观游览型的宗教建筑艺术,如坛、庙、寺、观、带有人格神色彩的大型塑像,以及赋予其中的装饰、雕塑、壁画、楹联、碑刻等;另一类是这些宗教建筑和艺术本身营造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各种宗教的神职人员布道求法,现代旅游者中也有大量专为求神拜佛而光顾宗教寺庙道观的;城乡风貌:具有视觉形象的历史文化名城、独具特色的现代都市风光,具有清新质朴的田园风光、古镇村落等;现代人造设施:富有特色、具有规模、某种特殊意义和影响力的大型工程及文化设施;有影响的国际性体育和文化事件:饮食购物:包括各种富有特色的地方风味美食、特产名品、特色市场与著名店铺等。

2、旅游内容分类

游览鉴赏型:以优美的自然风光、著名古代建筑、遗址及园林、现代城镇景观、山水田园、以揽胜祈福为目的的宗教寺庙等为主;

知识型:以文物古迹、博物展览、科学技术、自然奇观、精湛的文学艺术作品等为主;

体验型:以民风民俗、社会时尚、节庆活动、风味饮食、宗教仪式等为主;

康乐型:以文体活动、度假疗养、康复保健、人造乐园等为主。

3、旅游性质分类:观赏型旅游资源,运动型旅游资源,休(疗)养型旅游资源,娱乐型旅游资源和特殊型旅游资源。

4、其他标准:

◎按传统旅游资源观分类,我国旅游资源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民俗风情资源、传统饮食资源、文化资源和工艺品资源,以及都市和田园风光资源等。

◎按现代旅游产业资源观分类,中国旅游资源包括观光型旅游资源、度假型旅游资源、生态旅游资源和滑雪、登山、探险、狩猎等特种旅游资源,及美食、修学、医疗保健等专项旅游资源。

◎魏向东版按照旅游资源基本属性划分为三类: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社会旅游资源。

(二)“旅游+X”和“X+旅游”各个纬度的集录:试图通过解数学方程式的方式,给大家一些可以代替X的关键点。

1、从产业角度来看:X=农业(农林牧副渔等),工业(包括采掘、制造、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各业),流通和服务业(流通部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等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地质普查、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旅游、咨询信息服务和各类技术服务等业。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等业。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2、从行业角度来看:X=从国民经济的分类角度来看,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分类共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个层次,共包含门类20个,大类97个,中类473个和小类1382个。每个类别都按层次编制了代码。门类用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如A、B、C、…);大类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2位为大类代码,第3位为中类的本体码;小类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3位为中类代码,第4位为小类的本体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官网)

3、从职业角度来看:X=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新版大典包括大类8个、中类79个、小类449个、细类(职业)1636个。与2015年版大典相比,增加了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等4个中类,数字技术工程技术人员等15个小类,碳汇计量评估师等155个职业(含2015年版大典颁布后发布的新职业)。新版大典中共标注数字职业97个。新版大典沿用2015年版大典做法,标注了绿色职业133个(标注为L)。新版大典中,既是绿色职业又是数字职业的有23个(标注为L/S)。(来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4、从专业角度来看:X=本科专业目录共包含12大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93个专业类、792种专业汇总。(来源于教育部官网)

5、从季节、中外节庆来看:X=春,夏,秋,冬四季;春节,元宵节,情人节,三八节,百花节,白色情人节,清明节,五一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世界旅游日,端午节,七一,八一,七夕,八月十五,教师节,中秋节,十一,感恩节,万圣节,圣诞节,元旦,24节气72个物候等。

6、从爱国主义教育角度来看(意识形态):X=第六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详见《爱国主义教育法》)

7、《旅游业基础术语》(GB/T 16766-2017)

旅游资源:tourist resource对旅游者(2.2)具有吸引力,并能给旅游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自然和社会事物。

旅游产品:

旅游活动分类:tourist product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2.2)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组合。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边境旅游;团队旅游,散客旅游,自助旅游,背包旅游,观光旅游,度假旅游,探亲旅游,商务旅游,特种旅游:专题旅游/专项旅游/特色旅游(冒险性竞技性~探险、狩猎、潜水、登山、汽车拉力赛及洲际、跨国汽车旅行等);修学旅游/研学旅游或研学旅行,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红色旅游,黑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科技旅游,教育旅游,宗教旅游(朝圣旅游,香班),购物旅游,民族旅游,民俗旅游,节事旅游/事件旅游,影视旅游,乡村旅游,自然旅游,森林旅游,草原旅游,湿地旅游,观鸟旅游,山岳旅游,温泉旅游,海洋旅游/蓝色旅游,扶贫旅游,社会旅游,负责任的旅游,可持续的旅游,绿色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无障碍旅游等。

8、《旅游辞典》编纂委员会编著,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北大学印刷厂印刷,1992年4月第1版,1992年4月第1次印刷:

国内旅游,国际旅游,团体包价旅游,散客包价旅游,特种旅游,会议旅游,徒步旅游,商务旅游,野营旅游,宗教旅游,探险旅游,烹饪旅游,农业旅游,狩猎旅游,观鸟旅游,体育比赛旅游,仿古旅游,奖励旅游,修学旅游,观光旅游,汽车旅游,自行车旅游,直升飞机旅游,名山旅游,登山旅游,江河旅游,海上旅游,节日旅游,除夕撞钟旅游,佛教观光旅游,朝圣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疗养旅游,冰上旅游,滑雪旅游,钓鱼旅游,科技交流旅游,文艺交流旅游,中医中药交流旅游,购物旅游,美食旅游,新婚旅游,探亲旅游,回乡认祖旅游,寻根旅游(回乡认祖旅游),专项旅游(特种旅游),花卉旅游,公务旅游。

9、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

研学、银发、冰雪、海洋、邮轮、探险、观星、避暑避寒、城市漫步等旅游新产品。绿色旅游,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新场景。科技赋能旅游。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交通、商业、工业、航天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培育文体旅、文商旅等融合发展,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寻味美食去旅行”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

10、《新兴旅游活动》(黄朝晖),新旅游六要素:安(安全)健(健康)养(养生)思(思考)学(学习)创(创造)。

11、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原国家旅游局局长李某早提出了新的旅游六要素“商、养、学、闲、情、奇”。

12、旅游宣传工具(从报纸、杂志、电视、纸质宣传品到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旅游生产生活服务提供工具及社交方式(相亲、交友、联谊、社团、聚会、读书会、私董会等)、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共享单车、电瓶车、电动汽车、无人驾驶汽车、无人机、无人艇、高铁、动车等)、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无人化服务机器人、无人工厂、无人餐厅旅馆景区娱乐游戏等)、沟通方式及通讯工具(电话、电报、手机、互联网通讯)、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及数字化工具(PC、台式机、笔记本、智能手机、手表、眼镜、手环、智能家具等、微信、视频、数字人等)、购买支付消费使用交付物流工具(支付宝、微信支付、扫码、人脸识别、快递物流、滴滴、外卖等服务)、声光电等沉浸式体验等。

当下,很多朋友提出的所谓的旅游业的转型,“研学,户外,拓展,团建,团康,商务,会务等,自由行或散客,小包定制,私人定制”等业务都是传统旅行社“三大典型业务”向“旅游六要素”或“新六要素”等方面延伸,资源序列的调整延伸、产品线的调整延伸、人群的细分、营销渠道或拓客方式的调整延伸、宣传方式或经营管理工具的变化和更新、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和调整、业务流程和操作方式的调整和延伸等,这些都不是旅游业转型的本质变化,充其量算是创新吧!当然,如果我们要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就必须要面对这些变化。

四、不能简单的将旅行社的“代理、代订、代办、代购、代预约”等服务当作“黄牛”行为来围追堵截!

1、本质上旅行社是一个轻资产公司,就是旅游中介!

①依靠“价差”来赚钱,这是旅行社传统的、经典的、主流的、本质的、主要获利方式!旅行社没有自有资源,就是靠信息差来赚钱,靠价格差来获利,而这也正是随着互联网兴起之后,信息差越来越小,价格差越来越透明,旅行社面临转型的重要原因!

②依靠“服务”来赚钱:什么服务?最简单的服务,就是代办服务,讲解服务,代办+讲解服务,串联打理管家式忙前跑后的服务,本质上就是中介,合法中介,合法“黄牛”!

我们不能口口声声说旅行社要转型,要向服务要价值,要创造服务价值,服务价值依附于什么?依附于旅行社代办的一项项具体的“黄牛”式中介服务之中!

2、客观上旅游消费需求的变化,促使旅行社向碎片化服务转型:

①个体或团体组成团队参加跟团服务的旅游线路综合打包,全包、半包、小包产品的没落和下降;

②个体或团体碎片化委托代订散客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个体旅游的兴起和追捧!

我们不能一边说旅行社要转型,一边限制旅行社的网络化、数字化尝试,如果不能进行线上转型,难道旅行社只能在线下团体游中打转吗?

一边却又在说旅行社不能做散客、不能做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不能做代办业务,是黄牛行为!

这样的两种对立的说法,与社会发展,市场变化,消费需求转变的市场发展态势合拍吗?一方面需要要旅行社转型创新,一方面旅行社则是被捆着手脚,地上画个圈,画地为牢,这样做也不行,那么样也不能做!旅行社如何根据市场变化去转型呢?散客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不是某个垄断资源的专利,也不是某个巨型OTA的专利,现在如果还在区分线上谁做、线下谁做是一件很分裂扯淡的事!谁又能说自己是绝对线上,谁又能是绝对线下?谁敢说不用互联网,不用移动支付,不用IM,不用APP?现实是无处不线上,无处不线下,线上线下的区隔应该被打破了!

旅游消费需求的变化:

①包价旅游——管家式/串联式/一站式/规范化/全程化/定制化“全包价”“半包价”“小包价”动态组合打包服务;

②委托代订服务——碎片化/个性化/标准化/自助式/自选式/组合式“自由选择代订”产品和服务方向发展。

这必定是当下旅行社的主要转型方向!

3、“野导/黑社/黄牛”和“合法/合规/代理”,旅行社的业务是黄牛行为,还是商业服务业的中介代理?

旅行社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比一般有限公司要求高的资质,是行业准入,普通公司能做的旅行社能做,普通公司不能做的旅游,旅行社也能做)——合法有营业执照的,有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之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旅游中介!

①黄牛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的公司行为:一个是国家法律认可,一个没有许可;一个纳税,一个没有纳税;一个佣金收入要纳税,一个是私自操作!缴了税,国家认可与个人倒买倒卖能一样吗?

②旅行社的中介行为是不是黄牛:一是看资质看证照,二是看依法纳税,三是看经营合法合规,四是看合同约定规则(垄断的文博资源,国有头部景区,不签合同的更应严格区分个人黄牛和旅行社公司行为)!如果说讲解+预约被某些文博垄断资源认定为黄牛,那么旅行社的合法业务界限在哪里呢?

4、“旅行社能不能代游客预约门票?”笔者向“百度‘文心一言’”发出提问后“文心一言”给出的回复:


孙品安:旅行社能不能代游客预约门票?

文心一言:旅行社可以代游客预约门票。代订门票是旅行社作为景区景点的代理商为各类旅游者进行门票预订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帮助旅游者省去直接在景区官网或线下排队购票的麻烦,同时也可以避免抢票难、门票售罄等问题。通常,代订门票可以通过旅行社的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进行,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门票类型、日期、数量等。在一些情况下,旅行社还可以提供优惠价格或者组合套餐,吸引更多的旅游者选择使用他们的代订服务。

但请注意,在选择旅行社时要选择正规可靠的机构,以免遭受欺诈或者服务不到位。

总而言之,“黄牛”的事情比较复杂!从赚差价的利润到差价0元无利润+服务费或门市价+服务费:应区分旅行社的合理业务和黄牛的个人行为,从有差价可图,到无差价另收服务费获利,这本质上既是对服务的认可,也可以从管理角度来看,中小旅游企业,生存之难!机票返点没有了,火车票5元订票费,这些费用对中小旅行社和合法的票务代理商来讲,是很能生存的。而这些垄断资源方若不是资源垄断,营销和销售是否跟得上呢?这个就不太好讲了。

五、“野导、黑社、黄牛”行为的界定比较复杂: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同样的事情有着截然相反、大相径庭的定性!

“野导、黑社、黄牛”的事情极为复杂,文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的讲解服务持包容审慎监管的的态度!对新业态、新事物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包容性,审慎性,合理性”的行业监管,“控制风险”的监管才更符合旅行社及导游在文旅融合背景下所做的各种转型尝试。换句话说,同样的事“代预约门票”个人未经许可去做就是“黄牛、野导、黑社”,而中小旅企根据自身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旅行社特许经营许可”的范围,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过许可的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就不一定是“野导、黑社、黄牛”的违法违规行为!当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与资源方的合作和授权代理问题,但说到底,即使是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纠纷和违约行为,这也是双方的民事范畴的纠纷,是受《民法典》调节的“民事关系”纠纷,与行政违法违规、刑事违法违规并不是同一回事。

下面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涉及到“黄牛、野导、黑社”的条款及违法行为涉及到的违法定性问题,做一个分析:

(一)违规经营,引起文旅监管部门关注,可能涉嫌行政处罚,涉及《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旅行社及导游应该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合法经营。在此,不作详细解读。

(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涉及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和违法犯罪,有关“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1、“价格违法”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价格法》中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并且规定了三种定价方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明码标价,不能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在“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之外,不能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不能“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能“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可以“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价格法》的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野导、黑社、黄牛”违法违规行为必然存在着“价格违法”行为,而“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同样应对“价格法”予以注意。《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也要注意“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即使“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安排了购物活动和自理项目,依然应该遵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用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低价游,先将旅游者吸引过来参团,再通过“购物”和“自理”获取的回扣佣金填补成本差价和获取高额利润。自理景点定价和购物项目价格也必须符合《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职业、年龄、地域上设定歧视性价格,《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无论是“野导、黑社、黄牛”行为,还是“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都必须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涉及到承担行政处罚问题;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目的地”城市“一日游”,曾经是旅游市场上“野导、黑社、黄牛”活动的重灾区,经过疫情前文旅部门持续的治理,疫情期间的中断,国内各个主要旅游城市、主要旅游景区的“一日游”违法违规的混乱现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不容否认,落地散客一日游的接待,由高铁动车火车站、机场、码头和车站(萧条)向OTA和团购网转移,现在又向“抖快红视”等短视频直播平台转移,向微信社群转移。并且,落地“一日游”散拼也有“死灰复燃”的迹象!“目的地”城市“一日游”依然需要警惕,他们多数打着一些知名旅行社的旗号,掐头去尾,称为“目的地”(国中青等)某旅,采用“简称”,让人搞不清楚,摸不着头脑,抓到也不好说是哪一家的某旅。这种情况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冒用他人商号,打擦边球的方式,碰瓷其他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旅行社,很多旅行社无故躺枪,被人投诉。

笔者前段时间就曾经碰到一起“12345”转来的投诉,冒用我们旅社名称,地址完全一样,却是通过网络操作,但最终核实与本社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压根没有接待过这档游客。即使“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注意“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尤其要注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法”挂牌/亮照/依法经营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旅游法》规定,成立旅行社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旅行社成立的前提首先必须是“是一家企业法人”单位,而不是其他性质的“非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综上所述,旅行社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其次才是“特许经营”的旅行社。也就是说,普通商业服务业公司法人,只要在企业注册时选择的不需要前置审批和后置备案的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笔者认为旅行社都是可以经营的,普通公司能做的旅行社只要营业执照里有当然也能做了。只有旅行社的“包价旅游”业务需要特许经营,其他的“委托代办项目”无须申请特别许可都可以。所以,旅行社从事代订代办代理代预约服务时,不能简单的界定为“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5、“税法”依法纳税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里给大家罗列几个比较关键的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此处特别将《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要点给大家做一介绍: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是属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还是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合规/代理”经营执业行为,与是否正常纳税也有着极大的关系。“正规/合法/代理”的经营行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旅行社及导游都会存在涉税风险。那么,“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多半是伴随着偷逃税款现象,要么是黄牛的个人行为,他们多数是不会给旅游者开发票,也多半不会去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个税,也不会缴纳印花税之类的其他税费,但也确实有旅行社及导游公司形式上的违规操作行为,是否依法开票和纳税,是判断“野导、黑社、黄牛”的“合法/合规/代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绝对的标准!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试点和全国推行,税银数据比对,通过数字化手段,大数据比较,如果有不对的地方,金税四期系统比较容易引发预警,这一点应引起所有旅游同行的重视。

6、“广告法”依法宣传行为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和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电信主管等部门,制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广告法》相关条款罗列,供大家参考!

“野导、黑社、黄牛”行为与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合规“合法/合规/代理”经营执业行为,必然伴随着是否依法宣传的问题,二者都需要获得流量,获取客户,那就必然需要进行宣传。“野导、黑社、黄牛”宣传时很难做到符合《广告法》的要求,如果真的能做到,那也就不是“野导、黑社、黄牛”行为了。在此,特别要提醒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合规/代理”经营执业行为更要注意《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要注意“挂牌亮照”规范宣传,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去做宣传,不要将自己的合法行为变成违规行为,如果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存在民事纠纷,也存在行政处罚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有关《刑法》方面的规定:

1、“投机倒把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1979年《刑法》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其中117、118、119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主要特征是以买空卖空(无实际货款进出,空手套白狼)、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假,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等手段获取利润)、套购转卖(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活动)。1980年1月,工商总局、公安部下发《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察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分解为“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投机倒把”行为一部分已经“脱罪”,变成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一部分被“量化”成其他名称的具体名目的“商业犯罪”。(以上内容来自于《百度百科》“投机倒把罪”解释)

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的特征来看,特别像“投机倒把罪”的特征,“景点景区门市价或牌价/官网售卖价或电商平台售卖价与旅行社代理价/结算价之间存在差价”、“景点景区‘切票价/包资源价/包量价/包库存价/充值价’与‘批发价/与旅行社渠道代理价/团队优惠价/散客结算价、零售价’之间存在差价”、“景点景区特价囤库存与旅行社尾单处理价之间存在差价”。无一例外,以上这些经营行为都必定是“以盈利为目的”,很多人有意无意地按“投机倒把”的特征对旅行社和导游的代办行为加以认定,将“野导、黑社、黄牛”行为与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合规“合法/合规/代理”行为混在一起,不加区分,一律禁止,显然,这种认知和做法是不全面的!

2、“非法经营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现行的《刑法》已取消“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承袭了关于“投机倒把罪”的部分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屈金峰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应作限制性解释》(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一文中提到“导致‘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的直接原因,是《刑法》第225条采用‘空白罪状’与‘兜底条款’相结合的定罪方式。”“违反国家规定”系空白罪状,”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典型的堵漏条款”,应该对“对第4项兜底条款应作严格的限制解释”。为维护“罪刑法定”的原则,作者建议“将刑法第225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将第4项修改为‘其他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制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当下,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商品和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随时在调整,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也有明确的范围,从政策趋向上来说,越来越多的经营规则交给市场自由调节也是一个发展趋势;尤其是涉及一些垄断性资源与市场的互动,对中小民营企业不应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人为的门槛。文博垄断资源也不应用自己的垄断优势排斥限制合法的中小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旅行社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导游执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就此情形而言,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的正常执业行为,应该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加以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3、“寻衅滋事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

“野导、黑社、黄牛”行为与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合规“合法/合规/代理”经营执业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合法合规”、“遵章守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守行规”、“公序良俗”。这是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从成立开始经营时,就必须遵守的规定。由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经常伴随着黄牛之间的“打架斗殴”争夺利益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游客,“尾随”游客的变相“强买强卖”行为,“起哄闹事,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情形,而旅游行业的“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证照齐全”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的“合法/合规/代理”经营执业行为混在一起,难以区分,也确实不能排除部分“有资质”的旅行社参与其中,为“野导、黑社、黄牛”非法行为提供便利。即便如此,作为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依然呼吁广大旅游同行依法依规,合法经营,也同时期待旅游资源方和相关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行业管理的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保护依法合规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不能倒洗澡水连孩子也倒掉,不能为了防蚊虫就将窗户关死,连通风散热也不要了。

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采用列举“车票、船票、邮票”的方法,再加上概括式“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对本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适用留下了空间,“或者其他有价票证”作为兜底条款,起着堵漏的作用,但同时也为理论和实践中对“其他有价票证”的界定上产生罪与非罪,此罪非彼罪上带来争执。

而作为文旅行业的旅行社及导游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有价票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北京多部门联合发起打击演出票务市场“黄牛”非法倒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黄牛”非法倒票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从票源管理、规范售票、现场执法、行业自律等10方面细化各部门职责任务。”“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黄牛”非法倒票乱象治理意见》,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等正在制定自律公约和“黄牛”黑名单共享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五是切实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

2023年7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暑期旅游景区开放管理水平的通知》(办资源发[2023]138号)“进入暑期和旅游旺季,一些热门旅游景区出现预约难等问题,影响了游客体验,景区服务与人民群众对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期待还存在差距。”“一、优化预约管理;二、强化弹性供给;三、推动产品创新;四、提升服务质量;五、实施错峰调控;六、规范市场秩序;七、严守安全底线;八、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旅游景区及时应对市场需求变化,优化预约措施,实施科学管理,不搞“一刀切”,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游客参观游览需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加大对“黄牛”、第三方平台违规囤票、倒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完善旅游景区门票分销系统,有效防止“黄牛”挤占票源。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管,严查欺客宰客等行为,维护景区游览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价格监管,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游客权益。”这个文件无疑是及时的,有针对性的,但也存在个别旅游景区扩大化黄牛认定标准的行为,将旅行社和导游依法合规经营和执业行为“一刀切”当着黄牛进行限制和打击。

5、“强迫交易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无论是“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还是“野导、黑社、黄牛”违法违规行为,都应注意《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基于不合理低价游的原因,旅游报价低于成本需要补贴成本,并且还需要获得利润,“旅行社、导游、司机”及“购物商店、旅游娱乐项目等”极有可能会触碰本罪所列的“强买强卖商品”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通常所说的“野导、黑社、黄牛”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主体的界定,“野导”通常是指没有取得导游资格证或没有取得导游证的无证导游,也包括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活动的有证导游的违规执业;“黑社”通常是指的是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向文旅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申请了但未获批准,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行为;“黄牛”行为还存在于其他行业,而旅游行业的“黄牛”也有很多,涉及到旅行社的主要是指“野导、黑社、黄牛”这一类行为。同样的,即使是“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活动,也应注意《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无论是“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还是“野导、黑社、黄牛”违法违规行为都需要关注《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故意违法,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性质恶劣的话便有可能涉及《刑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当下,很多旅游同业,都抱着受害者心态,觉得旅游者贪便宜,明知低价还报名参加,就是想沾便宜,薅旅行社和导游的羊毛的“受害者、爱伤者、受委屈者、搏同情”心态,极易导致认知错误,将自己和旅游者置于同一水平之下,用千百年来行成的民间的朴素的认知界定自己的行为,忘记了《公司法》的规定,忘记了作为经营主体和服务人员所应秉持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占据主动位置,没有任何合法借口可以为不合理低价游的坑蒙拐骗式经营,先将人忽悠来参团,再将其作为待宰的羔羊处理。在此无意说游客的消费心态就是正确的或成熟的,这是另一个话题了。即使如此,我们依然认为绝大部分旅行社“合法/合规/代理”的有资质的旅行社经营行为或导游的执业行为应得到保护和支持,对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当然应予以抵制。

【案例】

2017年12月14日,一位从武汉到西双版纳旅游的游客曹女士,发布拍摄的视频“西双版纳的导游李某,强迫购物、辱骂游客、赶游客下车”,2017年12月19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声明进行回应:经初步查明,该团队一行30人在云南段的行程由昆明云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委派导游李某上岗服务。已经和发布信息的游客取得联系,调取了相关证据。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结果会尽快向社会公布。2017年12月22日,李某就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洪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2018年3月15日移交检察院起诉,2018年3月29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吊销昆明云某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李某导游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的部分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6、“诈骗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2020年9月初,浦东公安分局外高桥公安处通过“上海一日游”游客的投诉,发现辖区某玉石店存在欺诈嫌疑,认定为不是一般意义的“商业欺诈”,而应定性为诈骗案件。上海外高桥公安处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项天阳说“嫌疑人以虚构自己的事实,哄抬玉石的虚拟价格,骗取游客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财,玉石的价值十分低,就几毛钱,他们可以吹嘘到大概几千元或者几万元”。2021年6月25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团伙中涉案导游孟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个诈骗团伙形成讲师、撮客、讲解员等内部组织架构,冒充玉石器老板、富二代等身份,以赠送低价玉器等方式筛选游客、取得游客信任,继而谎称与游客交朋友,以各种虚假利益为诱饵,以请吃、随礼等为名诱骗游客刷卡付钱参与“对赌”,诈骗游客钱财。此案的组织者根本不是旅行社,导游孟某也没有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也没有经过旅行社委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野导、黑社、黄牛”的“旅游诈骗犯罪”案件!

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野导、黑社、黄牛”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相似的地方,容易混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主体要件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存在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案例】

“2023年8月20日,瓦房店市公案局发布警情通报:大连山某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大连福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免费、低价旅游等方式为利诱,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及多地,数额巨大。目前,大连山某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峰等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这个案例,给我们旅行社同仁的警示意义在于,很多同行会通过收费会员方式,承诺旅游奖励,高额利息,免费旅游,免费活动,奖品礼品,旅游卡充值等等。收取旅游会员费,旅游卡充值,发放单用途旅游卡,是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不是企业想发行就以够发行的。而三年疫情以来,会员充值,旅游卡使用,存在很多旅游纠纷。

“野导、黑社、黄牛”等非法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会员卡、旅游卡、充值卡等方式,通过传销手段开展违法经营。

六、《旅游法》将草案中涉及的景区委派导游删除的原因是什么?是保护旅行社业务特许经营和导游职业准入!

有人认为,如果不属于景区,则不受《旅游法》约束,就不受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则没有义务对“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提供便利;如果是A级景区,属于旅游景区范畴,则应受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应该受到《旅游法》的规制,则应对“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提供便利,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即便是不受旅游部门管理的景区,也应对导游执业和旅行社预约提供必要的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前文中已做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根据《旅游法》的释义,分析“景区与讲解员”同“旅行社与导游员”的区别对待,说明《旅游法》立法时对“景区讲解与景区委派导游、旅行社包价旅游的特许经营与旅行社委派导游”问题《旅游法》所要规制的具体目的和对旅行社及导游的特别经营的保障与特别义务的规范!

人大网《旅游法》第四十条释义:“另外,草案所称的导游和景区讲解导游员有着本质的区别,导游是旅行社服务的组成部分,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旅游业务,包括在景区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景区讲解员接受的是景区委派,只能在景区提供服务,无须取得导游证。目前,旅游行业导游体制和景区讲解员的体制各成体系,清晰顺畅。如果按草案的规定,景区也可以委派导游从事业务的话,与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体制设计不相符,一些景区很可能会成为事实上的旅行社,其结果是对旅行社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不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法吸收了这些意见,删去了‘或者景区委派’的规定。”

从这条释义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①“导游是旅行社服务的组成部分,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相关旅游业务,包括在景区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旅游法》对导游的工作场所释义是明确“包括在景区为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②“如果按草案的规定,景区也可以委派导游从事业务的话,与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体制设计不相符,一些景区很可能会成为事实上的旅行社,其结果是对旅行社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不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本法吸收了这些意见,删去了“或者景区委派”的规定。”——《旅游法》将草案中涉及的景区委派旅行社删除的原因是什么?保护旅行社免受较大的冲击和影响,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避免“一些景区很可能会成为事实上的旅行社”。也就是说旅行社是特许经营,导游属于职业准入,所以,景区不能委派导游,景区的讲解员“无须取得导游证”,“只能在景区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职业准入的。③《旅游法》实际上降低了景区的讲解员要求,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景区的讲解员只是提供了导游工作内容中的“讲解”服务,并没有提供向导及其他旅游服务。同时,也是便于旅游景区能够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提高景区服务水平。但是,《旅游法》并没有禁止景区讲解员取得导游证或者导游做景区讲解员的限制。

综上所述,景区在旅游服务的序列中,只是作为包价旅游的履行辅助者的身份,并不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资格,同时,景区讲解员能做的,导游也可以做,但是导游能做的,景区讲解员不一定能做。景区安排的讲解员服务只是普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服务方式,降低了要求和难度。人大网《旅游法》第四十条释义说明在旅行社包价旅游的特许经营的业务中只有旅行社有资格,对导游的讲解资格保护是高于或不低于景区讲解员的要求。通过《旅游法》对旅行社特许经营的规范和保护,对导游服务的限制和保护,无不说明旅行社业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其旅游业务的经营是受到法律保护并被特许经营的,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服务产品得以供给的实际执行者。

七、“旅游景区”是最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是最关键的目的地吸引物之一,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也是旅游活动产生的直接动因。

“旅行社,交通运输业,住宿业是现代旅游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产业”。

1、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备相应的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是吸引游客的必要条件。

2、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主体成分,是旅游产业链中的中心环节,是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是旅游产业面的辐射中心。经济活动等都是由景区展开。

(以上解释《百度百科》“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旅游目的地的关键吸引物!为什么来该“目的地”旅游?是冲着“吸引物”来的!这个“吸引物”是什么?可能是“有形的/物质属性的/人文或自然旅游资源”,也可能是“无形的/非物质属性的/人文或自然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的核心载体是什么?是承载旅游吸引力的“旅游景区”,将“旅游景区、住宿、餐饮、娱乐、购物”通过“交通”加以”物理空间”的“连接和移动”、通过“旅行社”的“串点成线、串联要素、整合资源”变成“旅游产品”,通过“旅行社安排导游”将“纸上的方案”变成“落地的消费体验”和“心理、生理、物理服务”、“空间和时间的整合”,通过“导游的向导、讲解和服务”将各种“旅游要素”进行“时空上和心理上”的“串联和改变”,这样便使得旅游消费需求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生产、供给和服务交付变成了现实,从而达到旅游的目的,满足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商旅会务、考察学习等等需求。

可以说,旅行社是旅游资源整合成旅游产品的“厨师”,导游就是“服务员”和“气氛组”,旅游景区就是这顿宴席的“食材”和“调味料”,交通运输就是“跑菜的”,住宿就是提供用餐的“场所”,餐厅的菜系及特色便是承载旅游产品的“文化”所在,各种食材原料便是“旅游购物”,餐厅的表演助兴便是“娱乐”,……,说来说去,旅游景区便是最关键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旅游资源之一,没有了景区,旅行社的服务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米之炊!如果旅游景区不让导游讲解,限制旅行社组团了,那么,旅行社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呢?旅游市场是否还能高质量发展?看似某一类景点或某一个景点的个体行为,但对整个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却不容小觑!

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起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连接内外的作用。马克思“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服务”作为一种劳动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不是表现为劳动作为“物”,而是表现为“活劳动”提供服务的,旅游服务所产生的消费品,其生产服务的过程就是提供服务的过程,旅游产品中的有形产品如食品、客房、大巴、景区、娱乐场所购物店及商品表现为有形产品,但有形产品与服务不可分割。“文博景区”,作为旅游资源,是旅行社串联旅游产品的重要的基础元素,而导游的服务则是旅游产品消费变现的关键环节,导游服务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中居于核心地位,国际旅游界将导游员称之为“旅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和“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从某种意义讲“讲解服务是导游服务的灵魂,是导游服务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

结语

无论是“文博景区”自身的讲解员,还是社会讲解员,无论是社会机构的研学活动,还是旅行社的预约活动,在活动实施过程中都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国家支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在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表彰、展览、展演时突出爱国主义导向。”“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教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及时消除影响,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纯从“意识形态,内容准确,讲解秩序,保护资源”等方面出发,出台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不具有说服力,导游及旅行社在组织全旅游资源要素、整合产品、外联销售、服务串联、全链条产品供给变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足以否定旅行社在旅游产品组织者、万能责任承担者和旅游要素产品的策划、包装、宣传、推广、销售、渠道、服务的作用。

基于“道德、纪律、法律”等的规则,“社会规则明确了社会秩序的内容‘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规则与秩序是包含关系。“规则是秩序的核心,秩序是规则的运行”。“基于规则的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是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的应有之义。

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景区”针对导游讲解的准入问题,针对旅行社的预约问题,应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规章和文件精神,不能顾此失彼,顾头不顾腚,各管各事。导游的讲解行为,既是一种职业权力,也是一种职业义务,换句话讲,不仅是导游谋生的劳动权利,也是导游工作所要承担的劳动义务。

旅行社和旅游资源供应链条上包括“文博景区”在内的相关文旅服务商共同促进文旅市场的健康发展。无论是“文博景区”,还是文物主管部门,都应在规则基础上,进行监管和服务;在法律法规授权之下制定管理制度和改进服务方式;在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文旅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制定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讲解员”是“导游人员”工作过程中随时要扮演的一个角色。“导游”不是“讲解员”的必须技能,但“讲解”一定是“导游人员”必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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